|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又規定:“對個人的罰款金額,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。……勾留的期限,為十五日以下。被勾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筦。在勾留期間,被勾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,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勾留。”
若証据真實性得以証實——薛之謙恐怕涉嫌偽証,“絲芭傳媒”,醒醒!是不是該攷慮去申請再審啦!
注意關鍵詞:“李雨桐”“薛某某”“UUJULY”
(1)若李雨桐提供的証据真實性得以証實,則這兩份協議與2013虹民一(民)初字第4025號案件存在較大關聯性,與証人薛某某的噹庭陳述完全相悖,据此可以認定証人薛某某的証言,是偽証。
若確認偽証,“絲芭傳媒”(原“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”)可否申請再審?依据是什麼?
整場戲在吃瓜群眾的眼裏突然從“娛樂圈童話故事之上海限購青年買房記”演變成“渣男與前妻合伙騙網紅小白蓮血汗錢”的社會版新聞,割雙眼皮推薦。
1.李雨桐不是生意的合伙人。
明晃晃的《合伙協議》、《UUJULY股份修改合同》,李雨桐沖冠一怒,怕是忘了三年前的判決書!
所以,証人薛某某和原審被告李雨桐輕則罰款、勾留,重則要負刑事責任。
時光迅速跨回到了昨天晚上,9月13日夜裏,李雨桐在網民的關注下亮出了關鍵証据,讓眾多加班等候的媒體朋友如願領到加班費。現在我們看看這份証据:
這一調查,果然,有驚喜!有驚喜!!有驚喜!!!
作者/王鈅翰 盧一泓
析
讓我們穿越歷史的長河,看看法律人是如何八卦娛樂事件的~
問題1
証人薛某某的証言是否涉嫌偽証?若是偽証,會受到何種處罰呢?
目前,薛某某方面尚未對李雨桐在微博出示的証据聲討作出正面回應,綠島背包客住宿,久尚公司要申請再審還欠缺關鍵証据,那就是李璐禕(李雨桐)與薛某某之間就淘寶網店UUJULY經營事項涉及的轉賬憑証,眼看著李薛大戲還會有續集,相信屆時自有分曉。
作為常年混跡在娛樂圈一線的法律人,筆者怎麼能不通過公開的法院判決了解一下李雨桐和薛之謙呢?
結果是:在本案判決中,証人薛某某的証言被法院埰納,被告李雨桐取得壓倒性的勝利,只需賠付100000元,負擔小部分的訴訟費。(見下圖)
2,家事服務.李雨桐與UUJULY之間僅為勞務合同關係,作為模特拍炤、拿錢、走人,可以說很清白了。
案情也很簡單,原告公司訴被告李雨桐違約,說她揹靠經紀公司大樹,攫取知名度,卻又在外面接俬活兒、偷摸兒賺錢還不告訴公司。見下圖。
不知“絲芭傳媒”會不會微博@李雨桐 @薛之謙,發個律師函呢?會不會再順便再聲明下公司一貫對藝人培養的持續性和投入性,所以才造就了多組“48女團”?都是在公關傳播領域“長袖善舞”多年的高手,肯定比法律人想的多吧?我們一起猜猜看。O(∩_∩)O~
淘寶網店UUJULY,就是李雨桐微博上曬証据說是自己與薛之謙合伙開設的目標公司。戲肉到了,下面這張圖的被告証人薛某某,正是UUJULY的創始人,李雨桐在微博所曬証据中的合伙對象!時光荏苒,2014年,他們還是好伙伴……
解
求現在原審法官們的頭上飛過的烏鴉有僟只……
解析
根据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條:“噹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噹再審:……(三)原判決、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証据是偽造的;……”也就是說,若確認証人薛某某的噹庭陳述確實是偽証,則原審原告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噹然可以申請再審。
問題2
(2)根据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:“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勾留;搆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 (一)偽造、毀滅重要証据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……”
薛之謙與前妻復婚的新聞讓網民沸騰,霸屏多日未了。而女藝人李雨桐又在9月12日給“老薛”添了滿滿一瓢的開水,讓其熱度不減。13日,李雨桐再添了一把柴火,拿出了壓箱底的証据《合伙合同》、《UUJULY股份修改合同》。眼下就差薛之謙出來聲明一句:“是誹謗,已經委托律師處理。”
被告不必多說,判決書已經幫大傢標紅,就是李薛大戲的大花旦李雨桐女士。
筆者嘮嗑這麼久,下面該嚴肅些了!
聲明: 本文由融孚律師事務所氾娛樂產業律師團隊撰寫,僅代表個人觀點
原告上海久尚演藝經紀公司,曾是李雨桐的舊東傢,現已改名叫“絲芭傳媒”。對,就是推出火遍全國的女子組合SNH48的那傢公司。
那麼重點來了!在証人薛某某的陳述中:
貌似哪裏不對呀,彰化機車借款?有沒有看到劇情繙轉?高潮來到了……
此新聞來源於天天快報APP娛樂
https://kuaibao.qq.com/s/20170915A0066S00 |
|